学校章程
(2015年4月9日经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太原科技大学章程》;本次修订案经2022年第7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经 2022年10月17日省教育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核准)
序 言
太原科技大学创建于1952年,1960年4月升格为本科高校,定名为太原重型机械学院,是新中国第一所重型机械本科院校。历经山西省机械制造工业学校、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太原机器制造学校;1998年隶属关系由机械工业部变更为中央与山西省地方共建共管、以山西省管为主;2004年4月更名为太原科技大学;2016年入选教育部“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2021年列入山西省首批“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建设高校。
作为一所具有鲜明行业特色、在装备制造领域享有广泛声誉的地方公立本科高校,学校肩负国家装备制造业振兴发展的历史使命,坚持立足山西,面向全国,积极为区域经济建设和装备制造业发展服务,秉承“负重奋进、笃行求实”的校训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主线,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承载着大学精神,昭示着大学使命,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定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 学校的登记名称为太原科技大学,英文译名为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TYUST,学校网址为www.tyust.edu.cn 。学校的法定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学校办学地点为万柏林校区和晋源校区,万柏林校区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晋源校区位于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2段264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工学学科为主,走理工交融、文理渗透的发展道路,突出装备制造传统学科优势,优先布局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学科,促进各学科互相支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设一支重点保障优势特色专业建设,既有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能力,又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双能型”教师队伍。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山西、面向全国、服务行业,传承装备制造学科与专业特色,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和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助力我国制造强国战略。
第八条 学校依法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开展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非学历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开放合作的治校方略,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辅助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按照国家规定,引进、评聘、晋升和辞退教职员工;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核发相应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坚持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六)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领导学校工作。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院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者学生社区等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本专科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太原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上级监委派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校纪委合署办公,依照法律规定和省纪委监委授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学校实行校内巡察制度。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教学科研改革方案措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及相关业务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招生、就业及奖惩管理;
(七)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九)负责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参加。学校党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人员可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职能机构,在校长领导下,承担学校相关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职能部门及管理岗位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其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校长动议,学校党委讨论决定。职能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相应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其管理和运行参照职能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研究中心(所、部)。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须经校长动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直属学院、研究中心(所、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院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等工作,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院级党组织会议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院级行政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讨论和决定本院重大问题的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根据议事规则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讨论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利益等重大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区别不同事项由学院院长或院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审议、决策,学术水平评价,学术咨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学术纠纷处理等。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超过31人,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学术委员会按学科性质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实行席位制。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须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重大事项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及撤销,新增研究生导师的审核及决定,学位授权点设置、评估、调整工作的审核及决定,以及研究生教学工作咨询、审议、决策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及相关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21至25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每届任期为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成员由5至7人组成,人数为单数,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召开前,应先由主任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会议应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要求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且达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重要问题审议和指导的专门机构,负责本科教学工作咨询,重要教学事务审议或决策,教风和学风建设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专家代表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
各学院参照本章程设立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讨本科教学相关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学校委托或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召开专门会议。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决策机构,负责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标准等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审定其专业技术资格等。
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职称评审委员会在个人自主申报、民主评议、相关部门审核、二级单位初评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学校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由全体校领导、教务部、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校教材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等,主要包括统筹学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研究和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制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审议和研究学校教材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对教材编写、选用、征订、评价及检查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该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学校教材规划、编写、选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材工作专项会议,结合上级部门bbin体育_bbin客户端下载-【足彩*平台】教材工作的要求,制定和安排本年度的教材规划和各项教材建设工作,对重大教材事项